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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考点命题考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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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3: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Z205000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命题考点十 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教材解读】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3)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6)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8)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9)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10)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1)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12)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二、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以下几点。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能引起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的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股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员损失105个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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