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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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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5: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法: 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凋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物力资源管理: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2)设备淘汰制度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三)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四)技术保障措施:1.对四新的管理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责任: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5)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9.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撸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口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时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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