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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 备考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资料收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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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5: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产权体系包括有体、无体和其他财产权制度。
  一、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案例:
  愚公采石场专门生产建筑用石料,2006年7月5日,愚公采石场将应该发给蓝天建筑公司的5000m3碎石发给了顺达路桥公司。2006年7月 20日,愚公采石场向顺达路桥公司索取这批石料,但是顺达路桥公司却以愚公采石场要支付这些天的保管费用为归还石料的前提,顺达路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合理。本案例中顺达路桥公司与愚公采石场都负有债务,顺达路桥公司的债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应该将所得的石料归还给愚公采石场。愚公采石场所负的债是基于无因管理的债,应该向顺达路桥公司支付这批石料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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