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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 备考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资料收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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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5: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
  4、一般事故
  (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注意《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处理
  1、事故单位的报告
  2、监管部门的报告
  3、报告的内容
  4、应急救援
  5、现场与证据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管辖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调查的期限
  5、事故调查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处理
  1、处理时限
  2、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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