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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增值服务更新内容(第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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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5: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进行澄清修改吗?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招标人是否向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这条规定仅仅谈到了“向未中标人退还”,而未谈及是否向“中标人”退还。但是,从投标保证金的本质上看,其本质就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审慎投标。投标结束,若未出现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保证金还是要退还的。只不过,由于中标人还要交纳履约保证金,出于方便,可以用投标保证金代替部分履约保证金,故而未强制要求退还给中标人。
  三、什么是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四、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五、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
  六、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请求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九、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十一、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自律遵规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二、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十三、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危险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十四、项目负责人负有哪些安全生产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五、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十六、施工单位可以自主决定修改图纸吗?
  不可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七、施工单位应如何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八、什么是隐蔽工程?来自www.Examw.com
  隐蔽工程指的是前道工序施工完毕后马上就将被后道工序遮蔽或覆盖的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就要进行验收。
  十九、施工单位对试块、试件都需要检验吗?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十、施工单位是否承担保修的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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