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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讲义第一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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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5: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注意:国家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例: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自(    )起发生效力。(09真)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交付中华考试网
D、买方占有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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