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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讲义第一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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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5: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www.examw.com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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