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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讲义第四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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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5: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Z2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www.examw.com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这些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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