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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讲义第四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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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5: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建设用地使用权[/B]
1、[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B]
[B](1)设立范围[/B]:可[B][I]地表、地上或者地下[/I][/B]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B](2)设立方式[/B]:出让;划拨。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B]例:[/B]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可以采取(   )方式设立。(09真)
A、出租外语学习

B、出让
C、划拨
D、抵押
E、转让
[B]答案:B,C[/B]
[B]2[/B][B]、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B]
[B]3[/B][B]、了解物权的保护[/B]
(l)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返还原物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失赔偿
[B]注意:[/B]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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