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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讲义第三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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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5: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承诺期限的计算
  依据《合同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四、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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