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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 2012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专业辅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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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8: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对招标的其他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短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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