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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 2012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专业辅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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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8: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投标人及其资格条件。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应将约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2、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投标人则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也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对投标的其他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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