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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 2013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知识点辅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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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8: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1)注册证书失效。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①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②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③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④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撤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准予注册许可的;
④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①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②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③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9)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0)暂停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1)信用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三)执业和继续教育
1.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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