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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12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知识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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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注册安全工程师在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综合管理、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我考网(www.woexam。com)
5.2009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6.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安全标准是在生产工作场所或者领域,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的准则和依据。
2.安全标准的作用: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
安全标准是安全监管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安全标准是规范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外语学习

3.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2006年成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标准化组织,目前设有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
4.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
5.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综合管理安全标准系统、井工开采安全标准系统、露天开采安全标准系统、职业危害安全标准系统。
6.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通用基础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7.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程序: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行业标准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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