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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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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历了六次更改。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
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刑罚
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
4.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个:
一是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
二是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4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5.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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