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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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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
(一)矿山安全的监督
1.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
《矿山安全法》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7项监督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二)矿山安全的管理
1.矿山安全管理的部门
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就应当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
2.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6项管理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六、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
1.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关闭;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3)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3.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
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职责分工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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