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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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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掌握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六、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七、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二)当场处理权
(三)紧急处置权
(四)查封扣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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