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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12年安全工程师单位的考试辅导防火职责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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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活动前的申报责任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患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大型活动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所以,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在举办活动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申报一般应包括: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法、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一方面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活动方案进行审查,—方面派员到实地进行检查,审查活动的方案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对符合要求的核准其举办活动。有些重大活动(如重大节日、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活动等)还要派出消防干警及车辆现场值勤,以确保安全。
(五)单位不得在车间或者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任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
(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5—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晶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是指国家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法规、规章等,如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3)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严禁携带火种。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如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七)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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