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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12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点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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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1)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3)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1.消防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用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安全位置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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