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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12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知识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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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实施,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2.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3.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观看的部门,而不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4.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实施,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实施,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中华考试网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7.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实施。
8.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9.突发事件包含以下特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突发性和紧迫性外语学习

危害性和破坏性
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10.突发事件后采取的措施:救助性措施;控制性措施;保障性措施;保护性措施;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组织公民参与救援;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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