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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2013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管理知识》考后解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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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的一种生产性资金,有专门的用途,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能足额使用,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抽调、集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企业也不得用于调剂盈亏。
1.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原则
(1)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应当设立专户核算,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我考网(www.woexam。com)
(2)结余结转使用,不足部分直接列支。考虑到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不均衡性,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年度之间有可能节余,也有可能超支,因此,对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冲减成本;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不足的,允许用上年结余或下年度提取的安全费用弥补,也可以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直接列人当年成本和费用。
煤矿、冶金等矿山企业已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列支,可以直接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当中。
2.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煤矿企业还要接受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年度终了,企业要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5号)对违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行为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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