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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 2012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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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述、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本章重点: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述、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了解)
  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
  1.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各种成文法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等不成文法。
  狭义的法有时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显然,本课程主要涉及的是狭义的成文法 .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3.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普遍约束力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4.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包括人的效力、地域(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义和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四种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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