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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安全生产立法基础知识考点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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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9: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
  7.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1)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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