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57|回复: 0

[考试辅导] 安全生产立法基础知识考点解析(4)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2-1 19: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6.发生事故,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7.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8.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9.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问、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有上述现象存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5 22:49 , Processed in 0.209854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