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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安全生产立法基础知识考点解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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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9: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3.行政处罚的原则
  (1)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2)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4.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4)没收非法财物;(5)责令停产、停业;(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5.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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