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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安全生产立法基础知识考点解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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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9: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1.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
  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62.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要求,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i)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2)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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