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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导] 2012年二级建筑师考试《法规经济与施工》复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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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0: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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