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69|回复: 0

[二级指导] 201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考点(4)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2-1 20: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节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部(2003)84号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五条)。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设计工作程序
建设部(2003)84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
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6 02:58 , Processed in 0.173645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