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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导] 二级建筑师场地与建筑设计辅导:扶手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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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0: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扶手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
    2,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m。
    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应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或矩形扶手的宽度应为35—45mm。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nun。
 5.交通、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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