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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导] 二级建筑师场地与建筑设计辅导: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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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0: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高度
    下列地区建筑应按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规定限制高度:
    1.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
    2.市、区中心临街建筑按面临路宽控制建筑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地区可不计入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突出高度以4m为限,面积比例以20%为限);当处在历史、文化、文物、风景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及上述有净空要求的技术作业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四)建筑覆盖率、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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