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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要求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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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0: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 Q  J3 k7 c  _' 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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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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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中列举了10项要求,重点关注如下几点: + l' {; [) Z8 e: S4 f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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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合并或分立,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与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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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B7 A; m2 ^- i! b" K. O, ~  4.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 j+ w9 W; E: E8 z& c" M0 z

& r6 K9 D- j$ f/ e7 d" W  5.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5 ~. `1 y6 v0 d" ?( r: X!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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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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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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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v. Y( b2 y" J5 c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 K1 c# N! V4 a4 d3 k9 K5 b" v* W

2 w; z8 v; c; g" T  1.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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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2 |" h; b1 X  公司应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6 t: n/ _- m3 _; y1 ]0 C9 f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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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 [3 M/ A0 u  I8 y1 O

! @/ n# A, c( _% U  3.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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