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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3公路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工程细目措施费变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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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1: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计量对象
指应予支付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根据该量乘以单价来确定支付金额。予以支付的工程量,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1)内容上,必须是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变更包含的或监理工程师专门予以批准的项目。
(2)质量上,必须是已经通过检验,质量合格的项目的工程量。
(3)数量上,必须是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和方法所确定的工程量,称为支付工程量。
支付工程量并不是工程量清单中所标明的工程量(称估计工程量)。支付工程量也不是承包商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实际工程量)。
例如隧洞开挖,由于承包商布眼不当而过多地爆落了石方,相应地也增加了混凝土回填量,这种实际上完成的工程量是不应予以支付的,因为这是承包商工作不当造成的,理应由承包商承担。
2、计量方法
各个项目的计量原则和方法,一般在规范或工程量清单前言中均作出规定,实际计量方法必须与合同文件中所规定的计量方法相一致。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方法。
(1)现场测量
(2)按设计图纸测算
(3)仪表测量
(4)按单据计算
(5)按工程师批准计量
3、计量工作的实施
(1)每月的计量
(2)项目完成后的结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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