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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基础与法规辅导:耕地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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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4: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耕地补偿制度
  一、耕地补偿制度的内容与要求
  (一)耕地补偿制度的内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二)耕地补偿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根据目前建设用地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人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二是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三是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例题:判断题:国家建设重点工程、城市建设,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但国务院批准免除的例外。(W)
  二、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中的职责
  1.制定开垦耕地计划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分解下达,计划要切实可行,要具体,易于操作,便于监督。
  2.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监督的对象,一是县、市人民政府;二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督的内容是计划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达到标准等。
  3.组织开垦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是组织一些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等对一些重点地区进行开垦,特别是要解决一些跨县、市行政区的耕地的开垦,协调地方政府、土地所有者和开垦者之间的关系,保障耕地开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开垦出的耕地进行验收。
  例题: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补偿占用制度中的职责是( )。
  A.制定开垦耕地计划
  B.对建设单位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C.组织开垦土地
  D.对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答案:ABCD
  三、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的利用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将耕作层用于开垦耕地,要受到当地自然条件和开垦耕地的成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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