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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基础与法规辅导:土地抵押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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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4: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抵押权的含义
   土地抵押权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抵押范围
    1)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权利
    ①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③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集体荒山的土地使用权。
    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抵押范围
    ①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3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单独抵押。考试用书
    ②根据《担保法》第36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1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限。
    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可抵押范围
    ①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需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②根据《担保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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