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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 2013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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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4: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条【所有权归属】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一)】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外语学习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规划要求、期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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