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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 2013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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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4: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价管理的内容
(一)土地等别、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确定、更新和公布制度
城镇土地定级是根据城镇土地的经济和自然两方面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对城镇土地使用价值进行综合评定,并使评定结果级别化。城镇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划分体系。土地等反映全国或省、地级行政区域内城镇之间土地利用效益的地域差异。土地级反映城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
(二)土地价格评估制度www.examw.com
土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此外,路线价法也是土地价格评估中常用的方法之一。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实质是政府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最低控制标准,主要适用于政府协议出让土地。
《协议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四)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五)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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