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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实务] 2011年土地估价辅导知识:不同条件下不动产总价值的计算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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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4: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对于习惯出售的不动产,如居住用商品房、工业厂房等,应按当时市场上同类用途、性质和结构的不动产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总开发价值)。
  2.对于习惯出租的不动产,如写字楼和商业不动产等,其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的确定,可根据当时市场上同类用途、性质、结构和装修条件不动产的租金水平和出租费用水平,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所开发不动产出租的纯收益,再采用收益还原法将出租纯收益转化为不动产总价。具体确定需要参考以下几个步骤:①单位面积的月租金或年租金;②不动产出租水平;③不动产还原利率;④可出租的净面积。
  例如: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租金水平,与所开发不动产类似的不动产月租金水平为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其中维修费、管理费等出租费用为30%,该类不动产的还原率为8%,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可出租率为85%,则所开发不动产的总价(设定为无限年期)可确定为:
  200×(1-30%) ×12×4000×85%×1/8%=71400(万元)
  注意事项:
  A、售价预测要合理:根据现时的房地产价格走势、政策影响,预测建成后售价;
  B、销售时间预测要合理:如现行政策规定,商品房要主体封顶后才能预售;
  C、销售情况预测要合理:要根据市场承受条件,逐步销售,不可能一建好就“销售一空”,特别是大型房地产项目,应分期销售,分期销售同时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
  D、租赁时要考虑出租率及租金增长情况。注意可售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区别,计算售价或租金时用可售面积,计算开发成本时用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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