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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实务] 2011年土地估价辅导知识:成本逼近法中土地取得费的测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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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4: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成本逼近法是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的一种方法。土地取得费的测算是成本逼近法运用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估价实践,总结出土地取得费用的构成及测算方法,以提高成本逼近法运用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 土地取得费 构成 测算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税金和土地所有权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工业用地、新开发土地的评估。尤其适用于工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土地交易案例缺乏的特殊情况下的地价评估。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鹿心社主编《中国地产估价手册》中的内容,成本逼法的基本公式:
  地价=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各种税费+利息+投资利润+土地所有权收益
  在具体应用上述公式进行评估时,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投资利润及土地所有权益的具体操作比较容易,而对土地取得费的测算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土地取得费用的测算正确与否对利息、投资利润及土地所有权收益影响较大。因此,土地取得费的确定是成本逼近法运用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估价实践进行分析,与大家商榷。
  一、 土地取得费的涵义
  土地取得费是指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征用同类用地所支付的平均费用。其实质是国家依法采取强制性手段,对原所有权人未来收益的补偿,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尽管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补偿作了一些规定,但作为统一的征地制度,至今全国还未有一个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土地补偿为例,《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而各地却很不一致。如上海取3倍,北京取6倍。至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也各地有异,如上海市征地发生费用共16项,其中政策性采用7项,补偿性采用9项;北京市征地发生费用共13项,其中政策性3项,补偿性采用10项。鉴于以上情况,土地取得费的确定是我们具体操作中的一个难点,因此,我们在运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时,土地取得费的确定要根据本地的补偿费用标准,结合土地用途进行测算,并尽可能在自己的估价实践中摸萦出规律。
  二、 评估实践中确定土地取得费的探讨
  按照我国的国情,目前,在我国取得土地的途径有行政划拨、有偿出让和二、三级市场有偿转让三种。在我们评估实践过程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况是行政划拨。本文以行政划拨土地为典型,结合自己的估价实践就行政划拨土地的评估作一归纳,在现实情况中每个建设单位在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时,通常有两种土地来源,一种是通过征用农地取得,另一种是在城市中进行房屋拆迁取得。我们在具体评估操作过程中,对土地取得费用的测算采取以下做法:
  1、 对征用农地取得土地的,在测算土地取得费用时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
  偿费(如青苗补偿费、畜牧水产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农田基础设施补偿费、房屋补偿)、安置补助费(如剩余劳动力安置费、人员安置)、征地管理费等。
  2、 对于在城市建成区内通过拆迁改造取得土地的,在测算土地费用时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费、购建安置用房费、补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费、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等。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两种确定土地取得费的测算,应考虑目前同区域、同类土地的征地客观费用,而不能将企业在征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征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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