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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实务] 2012年土地估价师实务:市场比较法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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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4: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理论依据
经济主体在市场上的一切交易行为总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即要以最少的费用求得最大利润,因此在选择商品时都要选择效用高而价格低的,如果效用与价格比较,价格过高,均会敬而远之。这种经济主体的选择行为结果,在效用均等的商品之间产生替代作用,从而使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之间在价格上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这就是替代原则,市场比较法就以这一原则为依据。因为有这种替代原则的作用,就可以用类似土地的已知价格,比较求得未知待估土地的价格,得到估价结果。从土地交易过程来看,从事土地交易时,当事人会依据替代原则,将拟交易的土地价格与类似土地价格比较,然后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所以市场比较法是符合当事人的现实经济行为的。
市场比较法是以替代原则为理论基础,因此具有现实性和富有说服力。同时,只要有类似的土地买卖实例可以适用,不仅可以评估土地价格,还可以利用相应的租赁实例,测算土地的租金,这就是租赁实例比较法。当然,市场比较法要求土地市场比较发育,可以获得足够的比较实例,因此它更适宜于市场比较发育地区经常性交易的土地价格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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