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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实务] 2012年土地估价师实务:成本逼近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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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4: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适用范围
由于土地的价格大部分取决于效用,而非取决于其成本,故采用成本逼近法有时可能会与市场产生偏差。故采用成本逼近法估价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成本逼近法适用于:
1.新开发土地,不适用建成区域已开发土地估价;
2.土地市场欠发育,交易实例少的地区,无法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采用;
3.工业用地估价,城区或市区工业用地除外;来自www.Examw.com
4.既无收益又无交易情况的学校、公园及公共建筑、公益设施、园地等特殊性土地的估价。
成本逼近法的基本公式
V=Ea+Ed+T+Rl+R2+R3=VE+R3+……
式中:V——土地价格
Ea——土地取得费
Ed——土地开发费
T——税费
Rl——利息
R2——利润
R3——土地增值
VE——土地成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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