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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实务] 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辅导资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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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4: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取得费的概念、构成及计算方法
  (一)土地取得费的概念
  土地取得费是为取得土地而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费用。
  (二)不同土地取得情况下土地取得费和计算方法
  土地取得费按用地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客观费用计算。
  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土地取得费就是征地费用。征地中各项费用以待估宗地所在区域政府规定的标准,或应当支付的客观费用来确定。征地费用包括两部分:土地取得费及相关税费,详情如下:
  1)土地取得费
  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由于与被征地原有收益有关,故可认为其中包含一定的级差地租。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单位已投入土地而未收回的资金的补偿,类似地租中所包含的投资补偿部分。
  1、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向国家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其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2、马克思主义认为利息实质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货币本身并不能创造货币,不会自行增值,只有当职能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才能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出剩余价值。而货币资本家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与职能资本家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的分离是利息产生的内在前提。而由于再生产过程的特点,导致资金盈余和资金短缺者的共同存在,是利息产生的外在条件。当货币被资本家占有,用来充当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的手段时,它就成为资本。货币执行资本的职能,获得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所有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利益驱使,利润又转化为平均利润。平均利润分割成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分别归不同的资本家所占有。因此,利息在本质上与利润一样,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反映了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共同剥削工人的关系。
  3、西方经济学家关于利息的理论
  实质利息理论是实际节制的报酬和实际资本的收益,实际利息率最终取决于起初的生产力因素,如技术、资源的可用性和资本存量等。从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对利息开始进行系统研究起,直到本世纪30年代,实质利息理论在利息研究领域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货币利息理论认为利息是借钱和出售证券的成本,同时又是贷款和购买证券的收益。作为一种货币现象,利息率的高低完全由货币的供求决定。
  4、今天中国学者的看法
  中国学者认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利息来源于国民收入或社会财富的增殖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利息被人们看作收益的一般形态,导致了收益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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