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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2011土地估价师—市场比较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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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用市场比较法估价,要按照《规程》规定,选择具有替代性的、估价时点近期的,市场上交易的类似比较实例,进行因素比较作适当修正后,确定待估宗地的土地价格,要求比较实例不得少于三个。估价中,除要求选择的实例与估价对象属于同一供应圈、用途一致,在地域上属近邻区域或类似区域外,对比较实例选择、比较因素选择、因素条件的比较及因素修正有以下的具体要求:
  1、比较实例选择。所选实例应是实际交易实例,并说明案例的具体坐落(门牌号和宗地号)。比较案例选择(大于或等于三个)要求:
  ① 与待估宗地属同一供应圈(即尽量在同区域、同级别,且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相近。如同区域无案例,可选择邻近区域或同一级土地内的类似区域的交易案例,但选择案例的交易价格不能相差太大,根据经验不能超过25%)。
  ② 与待估宗地用途应相同或相似(按用地类型细类),如无用途相同案例,可选择用途相近。例如待估宗地用途为住宅可选择商住,如工业可选择仓储,前提是已有一至二个与待估宗地用途相同的交易案例。用途不一致时应设用途修正。
  ③ 与待估宗地的交易类型(价格类型)相同,交易类型一般包括出让,转让,股份制改造,租赁,抵押等。如选择交易案例的交易类型与待估宗地的
  A:如果市场比较稳定且交易较少,比较的有效期限可延长,即选择几年的交易案例用于比较(最长不超过三年);
  B:如市场变化比较快且交易活跃,则比较的有效期要缩短(最长不超过1至2年),一般交易案例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⑤ 交易案例必须为正常交易(即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所谓正常交易应是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
  ⑥ 价格内涵要一致,比如开发程度、市区的五通一平与郊区的差异:是基底的价格还是含分摊面积的价格等。
  按上述要求选择好比较案例后,分别进行描述,描述内容(如有可能,最好到现场查看)如下:
  1、交易实例状况:
  A座落位置、形状、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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