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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2011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操作辅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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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估价原则
该项问题不多。遵循的估价原则要根据估价方法和规程要求来确定。但个别估价报告不论选择的是何种估价方法,把“估价规程”中的“估价原则”全都罗列进去。如在估价时未选用收益还原法或假设开发法(剩余法),在估价原则中却出现了“预期收益原则”。
二、估价方法与估价过程
该部分是土地估价报告的关键,也是反映土地估价方法是否科学正确,估价依据是否充分明确,估价结果是否客观合理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选择科学正确的估价和确定最终估价结果的方法以及正确运用所选用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致关重要,直接影响估价结果是否客观、合理与公正。因此,依据《规范格式》要求:
一是在选择估价方法时,要根据对象的特点及估价项目的实际情况正确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并说明选择估价方法的依据或理由,以验证所选估价方法是否合理并符合《估价规程》的要求;
二是在估价过程中除选择正确估价方法外,同时要按符合《规范格式》所选估价方法的相应具体要求,重要的是要说明各项参数取值依据或理由;
三是要正确选择确定最终估价结果的方法并说明依据或理由,若所选估价方法其中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最终估价结果必须考虑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评估结果。
然而,该项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主要是:
1、选择估价方法的依据不明确,理由不充分,有的直接导入具体估价方法。如“本次评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有的选择的估价方法不正确。如某市区一宗国有商业用地地价评估,在选择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同时,本应首选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但该评估却选择了成本逼近法,也未说明理由。
2、有些估价报告未说明确定最终估价结果所选方法的理由。如在确定估价结果时只是说“采用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确定最终估价结果”。
3、采用的具体估价方法中的各项参数取值理由不充分或无依据说明,有的甚至是虚假参数或缺项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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