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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报告] 2011年土地估价师《案例与报告》考试辅导精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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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土地估价报告使用方向的规定
1.土地估价报告的使用前提有严格限制,土地估价报告的使用范围应在委托合同列明。
委托方使用土地估价结果报告的限制条件如下:
(1)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有效期必须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对于报告的有效期一般界定为半年;
(2)必须在估价的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使用,假设条件不成立,估价报告的评估结果也无效;
(3)必须完整地使用,不能断章取义,不能肢解报告;
(4)只供委托方本次的评估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因为不同的评估目的,有不同的评估结果;
(5)只供委托方本次的评估目的使用和报送有关部门,不得公开发表或刊登。
2.土地估价报告的使用方向
(1)最基本的使用方向:保证税赋的公平性,为税收服务。
(2)为土地出让、转让、抵押、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等交易提供依据。
(3)土地征用、征收、拆迁等补偿等提供依据。
(4)解决司法纠纷服务。
(5)对涉及土地的遗产、家产分割、赠与等提供依据。
由于土地估价机构存档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或备案时,对宗地估价技术过程和处理方法、技术参数的选择,等等,都要有详尽的了解。而委托估价者往往只要了解估价结果和估价的大致过程,同时,估价机构出具的宗地估价报告也应适当保守技术秘密。因此,为满足上述多方面的需要,土地估价机构应在估价完成后,分别提交土地估价结果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前者提交委托估价者,后者由土地估价机构存档和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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