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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报告] 2011土地估价师·如何写好土地估价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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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第一部分 总 述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是估价报告的主题,主题明确,才能使人一目了然。依据《规范格式》要求,该项描述要简要说明评估目的、估价对象的产权性质和价格类型以及估价对象所在地,甚至还要体现出估价对象宗数、用途、位置等。但有的报告对项目名称的描述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㈠主要问题
1、有的估价报告主题模糊,如“×××公司土地价格评估”,既未体现评估目的,也没有说明估价对象的产权性质,更没有界定估价对象的价格类型,严重不符《规范格式》项目名称的描述要求;有的体现了评估目的,但没有说明估价对象的产权性质和价格类型。
2、有的估价报告在价格类型界定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多数报告未界定估价对象的价格类型。
二是界定的价格类型错误,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价格评估报告”。何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价格?从未听说过“变更价格”这个概念。据说是为土地转让过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评估的。
三是界定的价格类型与地价定义不符。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价格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与贷款价值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所涉及的是两个不同数值,一般来说,按照地价定义评估的物权价值应该就是抵押价值,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出于种种考虑,不是把抵押价值量全部作为贷款价值量贷给抵押人,而是按抵押价值量的一定比例作为贷款量贷给抵押人,一般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的贷款量最高不超过评估价格的50%,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的贷款量最高不超过评估价格的70%。若界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价格,就应该在地价定义中设定贷款率并在最后确定评估价值时考虑进去,如不设定贷款率,最好还是不这样界定价格类型为好。再如有的评估项目名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格评估”,但地价定义设定的却是有限年期的使用权价格?自相矛盾。地价定义一般应该与价格类型一致,当然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格”,可以从有限年期的使用权价格中剥离出“划拨价格”,并作特殊说明,但有的评估不在最后确定评估价格时将政府收益剥离出去形成“划拨价格”,而评估的却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总之,出现上述问题原因,主要是估价人员对《规范格式》中描述项目名称的“内在要求”未认真研究以及对界定“价格类型”的概念理解不透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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