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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政策] 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资料的本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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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房地产估价是模拟市场定价而不是替代市场定价估价(valuation,appraisal)与通常意义上的定价(pricing)有本质不同。
估价是提供关于价值的专业意见,为相关当事人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定价往往是相关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即诸如卖方要价、买方出价或者买卖双方的成交价等,应由交易当事人自己决定。交易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或者需要,可以使其要价、出价或者成交价低于或高于价值。
例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政府为了鼓励某些产业发展,在向其提供土地时可以给予价格优惠;或者为了限制某些产业发展,可以对其实行高地价政策。至于私人之间的让利交易就更不用讲了。
再进一步从估价是一种广义的“定价”来说,虽然价值总的讲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估价在表面上或形式上也是一种主观活动,看上去是估价师在给估价对象定价,并且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独一无二、价值量大等特性,不存在大量相同房地产的交易,同一宗房地产交易的参与者数量一般也很少,许多情况下甚至只有一两个买者,从而房地产成交价格容易受交易者的动机、偏好等个别情况的影响,但是对于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某个市场参与者而言,房地产价值则是客观的、由市场力量决定,即房地产价值是由众多的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判断而非个别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判断所形成。
因此,房地产估价不是房地产估价师的主观随意定价,而是房地产估价师模拟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思维和行为,在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形成房地产价格的机制和过程,以及深入调查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分析、测算和判断活动,把客观存在的房地产价值揭示出来。换句话说,房地产估价是基于房地产价值本来就存在,房地产估价师只是运用自己的估价专业知识和经验去“揭示”或者“发现”房地产的价值,而不是去“发明”或者“创造”房地产的价值。
在具体模拟市场给某个估价对象“定价”时,房地产估价师应考虑该估价对象的潜在客户群是如何思考和分析的,即要模拟估价对象潜在客户群的思维进行估价,避免以自己的偏好来判断,更不应把自己主观想象的某个“价值”强加给估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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