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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政策] 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十章知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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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 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和透用税额-定额税率,分四个档次,以县为单位
  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为每平方米10-50元
  人均耕地在1-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8-40元
  人均耕地在2-3亩,每平方米6-30元
  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每平方米5-25元
  21. 耕地占用税的加成征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加征规定税额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22. 耕地占用税的减税、免税
  减税范围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
  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废军人等特殊群体以及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减免税额控制在应征税总额的1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5%
  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减税
  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可酌情照顾
  对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税
  对不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按为农业服务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征收额
  免税范围
  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铁路沿线、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炸药库用地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23.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
  在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征用土地通知书和或拨用地之前征收
  由土管部门通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缴税
  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
  24.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方、卖方)
  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以及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
  25.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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