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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政策] 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十章知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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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9. 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土增税的情形
  隐瞒、虚报房地产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的,又无正当理由的
  30. 土地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的20%的,如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产
  3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项目竣工前转让房地产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32.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普通住宅的认定
  按省一级政府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增税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每年加计5%作为扣除项目
  购房时缴纳了契税,可以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可以扣除
  既无评估,又无发票,税务机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问题
  对已竣工房地产项目,凡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时开始清算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城要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增税
  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凡投资方以及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不从事房地产开发,免征土增税
  凡开发企业用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或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免征土增税
  33. 关于土地增值税其它规定考试用书
  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免征土增税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增税
  个别与政府审批同意的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延长免税期限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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