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30|回复: 0

[制度与政策] 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十章知识(11)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2-6 15: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工程的监理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井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19 07:45 , Processed in 0.32830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