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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政策] 2012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冲刺复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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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0.1房地产估价程序
为了实现房地产估价的规范化,保证估价作业质量。
本条规定了自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期间的工作程序,共分为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拟定估价作业方案、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实地查勘估价对象、选定估价方法计算、确定估价结果、撰写估价报告、估价资料归档等8个步骤。至于目前有些在接受估价委托之前有估价项目立项,以及争取估价业务、签订估价合同,在估价报告完成后进行估价结果确认等程序未作统一规定。
4.0.2估价对象
包括明确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
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形状、临路状态、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工程质量、新旧程度、装修、设施设备、楼层、朝向等。
估价对象的权益状况主要包括:土地权利性质、权属、土地使用权年限,建筑物权属,估价对象上设定的他项权利状况等。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些估价对象不能用于某些估价目的,或有些估价目的限制了可以作为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内容,所以,估价对象及其范围和内容,既不能简单地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确定,也不能根据估价人员的主观愿望随意确定,而应根据估价目的、依据法律、法规并征求委托方认可后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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